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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物品”和“保稅維修”這兩類海關業務都涉及進出口貨物維護修理,兩者間有哪些區別?開展修理物品業務需要向海關提供擔保,而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無須提供擔保, 那么,兩者需要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開展?對此,本文將一一解答。
詳解進出口修理物品與保稅維修
“修理物品”和“保稅維修”這兩類海關業務都涉及進出口貨物維護修理,兩者間有哪些區別?開展修理物品業務需要向海關提供擔保,而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無須提供擔保,
那么,兩者需要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開展?對此,本文將一一解答。
修理物品,全稱“進出境修理物品”,是一種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是“1300”,適用于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物品,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進出境修理物品包括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物品。進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貨物運進境修理和其他貨物運進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進口貨物運出境修理和其他貨物運出境修理。
原進口貨物出境修理包括原進口貨物在保修期內運出境修理和原進口貨物在保修期外運出境修理。修理物品業務要求本著“先出后進,原物進出”的原則,且遵循以下規定:
1 進境提供擔保
進境維修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免予繳納,但要向海關提供擔保,并接受海關后續監管。
2 出境稅費計征
出境修理貨物,進境時在保修期內并由境外免費維修的,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進境時在保修期外或者在保修期內境外收取維修費用的,
應當按照境外修理費和材料費審定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3 證件管理免除
除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貨物之外,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4 維修期限限定
進境修理:境內維修的期限為進口之日起6個月,可申請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期未復出境部分貨物應當辦理進口申報納稅手續。
出境修理:境外維修的期限為出境之日起6個月,可申請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期復運進境的,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并需要辦理相應的進口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需要返廠修理的情形不適用“1300”監管方式,不需要交擔保:按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管理的進境維修業務;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進出境維修,分別適用來料料件退換(0300)、來料成品退換(0700)、進料料件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從一般使用方面看,“1300”主要針對的是個別需要修理貨物或單批次修理行為的進出境申報,更強調對“物”的監管。
保稅維修:
保稅維修有兩種含義:狹義上,單指“保稅維修”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是“1371”;廣義上則是與生產性服務業相關聯的一種專門的業務形態,
指企業依托保稅政策、以賬冊(手冊)為載體開展檢測、維修業務的經營活動,即企業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從境外(區外)運入境內(區內)進行檢測、維修后,使原產品(件)局部受損功能恢復或原有功能升級后復運返回來源地的生產活動。
日常所說的“保稅維修”一般指后者,與“1300”不同,“1371”的側重點主要是對利用保稅政策開展維修的業務形態進行監管,更強調對“業”監管,所以在業務分類上,加工貿易和保稅維修其實是平行的兩種業務形態。
保稅維修業務可細分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和特殊區域外保稅維修業務。為促進保稅維修業務的健康發展,海關總署先后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和《海關總署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分別明確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外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范圍、程序和要求。區域內外保稅維修業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1 適用范圍
兩種模式分別適用于區域內外開展的保稅維修業務。需要注意的是,以運輸工具申報由境外進入區域內維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維修業務,不適用于區域內保稅維修監管模式。
2 業務開展條件
一般情況下,兩種模式都需要國務院批準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才能開展;但要注意以下兩點:
01 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若涉及企業自產或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的在境內(區域外)銷售的產品(即售后維修),不需要上述有關部門的批準。
02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同樣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3 企業資質
不同之處在于,區域外保稅維修模式明確規定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而區域內的則未作明確規定。
4 業務載體
兩者都需要使用保稅維修專用賬冊,但區域內的載體為H賬冊,而區域外的一般使用保稅維修專用E賬冊。
5 維修用料
區域內的維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區域外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保稅方式或非保稅方式進口。
6 是否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管理
區域外的保稅維修監管模式明確備案商品不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管理;而區域內的雖未明確,但由于加工貿易禁止類有關公告并未提及保稅維修,所以在實際監管中也不納入。
但要注意的是,除國家特殊準許外,涉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是不得開展保稅維修的。
7 核銷周期
區域內賬冊核銷周期明確規定為不超過2年;區域外的規定則相對靈活,賬冊核銷周期按海關實際監管需要并結合企業生產實際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年,而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業的,可參照合同實際有效期確定核銷周期。
8 貿易方式申報
對于待維修和已維修貨物,區域內的通關模式包括:
01 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外的,區內企業一律按保稅維修(1371)申報進出口。
02 待維修貨物屬于境內區外的,區外企業申報修理物品(1300),區內企業申報保稅維修(1371)。區域外則一律按保稅維修(1371)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對于維修用料,兩者都參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監管一般性規定辦理相關業務,即按對應的進料加工(0615)或來料加工(0214)申報;需復運出境的,按進料料件復出(0664)或來料料件復出(0265)方式申報出口;
需結轉使用的,按進料余料結轉(0657)或來料余料結轉(0258)申報。不同之處是,對于區域內的模式,若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外的,保稅維修業務產生的維修費用應照章征稅,
相應的完稅價格以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9 舊件、壞件、邊角料處置
原則上應按實際報驗狀態采用進料邊角料復出(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0865)申報,統一按對應備案料件的項號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若涉及綜合保稅區及境內區域外保稅維修的,不得內銷,
要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
可以通過區域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域外,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出區通關手續,海關簡化相關手續且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10 外發加工
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域內企業可將維修貨物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也就是說,區域內的監管模式是可以外發加工的,而區域外的保稅維修則是不允許外發加工。
11 中后期管理
對于區域內的企業,海關不定期開展風險分析,視情況實施核查;對于區域外的企業,海關要求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海關則視情況結合企業盤點開展下廠核查。
12 暫停和終止情形
兩者在暫停方面大致相同,但區域內的模式更為明確,規定了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一年內兩次發生違規的兩種具體情形。在終止方面,區域內的模式未明確相關內容;
區域外的則明確規定了四種情形:企業倒閉、破產,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內被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企業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海關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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